條 為規(guī)范進口無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安全性評估和許可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是指由境外生產經營的,尚未進口且我國未制定公布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但是,以下食品不屬于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
。ㄒ唬┮阎贫ㄊ秤棉r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wèi)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行業(yè)標準的食品;
。ǘ┯嘘P部門公告或列入允許進口名單的食品;
(三)由已有標準的各種原料混合而成的預混食品;
。ㄋ模┢渌粚儆谶M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第三條 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有關部門的管理規(guī)定。
第四條 衛(wèi)生部負責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工作,制定公布安全性評估技術規(guī)范并指定衛(wèi)生部衛(wèi)生監(jiān)督中心為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技術審評機構,負責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申報受理、組織安全性評估、技術審核和報批等工作。
第五條 申請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的,進口商應當向審評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暾埍恚
。ǘ┡浞交虺煞;
(三)生產工藝;
。ㄋ模┢髽I(yè)標準及檢驗方法;
。ㄎ澹└接袠撕灥男′N售包裝的食品樣品;
。┚惩庠试S生產經營的證明材料;
。ㄆ撸┢渌兄谠u估的資料。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審評機構應當在受理后60日內組織醫(yī)學、食品、營養(yǎng)、標準等方面的專家,對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安全性進行技術審查,并作出技術評審結論。
根據技術評審需要,審評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現場解答有關技術問題,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技術評審中需要補充資料的,審評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有關資料。
需要對相關資料和檢驗結果進行驗證試驗的,審評機構應當將檢驗項目、檢驗批次、檢驗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請人。安全性驗證應當在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對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檢驗方法標準的,應當首先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第八條 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的具體程序按照《行政許可法》、《衛(wèi)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衛(wèi)生部根據技術評審結論,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準予許可。
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衛(wèi)生部對準予許可的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進行公告,并將相關文件送達申請人。公告內容包括該食品的通用名稱、參考標準、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等。
符合上述公告要求的進口食品,不需再次申請許可。
第十一條 衛(wèi)生部根據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性評估結果,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公布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后,原公告自動廢止。
第十二條 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進口商和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wèi)生部應當及時組織對已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進行重新評估:
(一)有證據表明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性可能存在問題的;
(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對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安全性產生質疑的。
對經重新評價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衛(wèi)生部有權廢除原公告并禁止其經營和使用。
第十四條 進口保健食品和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