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huán)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fā)現其有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fā)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發(fā)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六十三條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fā)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fā)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食品的情況下可以繼續(xù)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jiān)督。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guī)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六十四條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fā)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fā)現不符合食品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國家標準。
第三節(jié)標簽、說明書和廣告
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生產日期;